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本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進一步促進本市科技企業的發展,根據市政府印發的《關于推動科技金融服務創新促進科技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1〕84號)中有關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分擔機制的精神,按照“政策引導、市場化運作”和“市、區縣聯動,以區縣為主”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科技型企業,按照市科委制定印發的《上?萍计髽I界定標準》進行劃分。
(二)中小企業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進行劃分。
本辦法先在上海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上海紫竹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上海楊浦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區(以下簡稱:“張江、紫竹、楊浦”試點園區)等三個區域內的企業(以稅務登記證號為準)試點,待試點成熟后再逐步推開。
“張江、紫竹、楊浦”試點園區及相關區縣政府,應根據各自不同的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要求,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并按照上述標準,定期發布各自園區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名錄,主動向商業銀行推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對象為:自2011年起3年內,各商業銀行向試點區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的貸款本金。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貸款指商業銀行按照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標準確定的次級、可疑、損失類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商業銀行科技型中小企業不良貸款凈損失(以下簡稱:不良貸款凈損失),是指商業銀行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在貸款到期后,獲得貸款的企業未能按合同約定向銀行償還貸款,商業銀行依據相關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追償手續后核銷壞賬時所發生的實際損失,其損失必須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通知》(財稅〔2011〕57號)規定的有關資產損失確認的相關條件。
第二章 補償的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申請風險補償的商業銀行,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機構和內部組織結構。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銀監會貸款五級分類標準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分類,準確計提不良貸款撥備。
(三)按規定盡職盡責追索不良貸款,并做好統計工作。
第五條 申請風險補償的貸款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
(二)列入“張江、紫竹、楊浦”等試點園區發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名錄。
(三)中小企業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進行劃分。
第三章 補償額的計算
第六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以各商業銀行上海分行為單位,按年度統一計算。
第七條 當各商業銀行在“張江、紫竹、楊浦”等區域內發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年末不良率超過3%時,對超過3%且小于5%(含)的部分不良貸款處置所發生的實際損失,在相關商業銀行實施盡職追償的前提下,由市和區縣兩級政府補償50%。
第八條 各商業銀行年末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不良率超過3%時,商業銀行應提供全部不良貸款的相關材料,并按照年末實際貸款不良率,計算各商業銀行承擔和政府補償比例。
第九條 各項指標按以下口徑計算:
年末貸款不良率=年末科技型中小企業不良貸款余額/年末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
不良貸款凈損失年度補償額=年度不良貸款凈損失?政府補償的比例
第十條 上述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額是指:自2011年起3年內,各商業銀行向試點區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貸款造成不良貸款發生的凈損失。年度不良貸款處置凈損失統計時點延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四章 補償的申請及受理程序
第十一條 各商業銀行在開展此項業務時,應向市金融辦提出申請,明確開展此項業務的申報主體、貸款種類范圍,并承諾對提供的年度申請材料真實、完整、合法負責。市金融辦將會同市財政局、市科委予以審核。
第十二條 各試點商業銀行應在每年度終了后的30日內,根據市金融辦的要求報送試點業務的開展情況。對貸款年末不良率在3%以上的,同時報送申請風險補償的申請和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風險補償金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貸款合同。
(三)不良貸款清單。
(四)不良率的計算說明。
(五)債務追償措施和結果說明資料。
(六)不良貸款核銷憑證(包括法院裁決通知書、銀行內部審批單)、不良貸款核銷企業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程序、項目審核及資金撥付:
(一)商業銀行應以每年12月31日為統計時點,以經認可的申請主體為單位統計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清單)、不良貸款率、核銷壞賬所發生的凈損失等數據,于次年1月底前將相關資料報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
(二)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應加強對各商業銀行申報資料的審核,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相關銀行當年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不良貸款率、核銷壞賬所發生的凈損失等進行審計,計算各商業銀行承擔和政府補償比例以及由政府承擔的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金,并于3月31日前匯總報送市財政局。
(三)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市科委于4月30日之前共同開展評審,并根據最終評審意見由市財政局于5月底之前進行審定。
(四)市財政局將根據經審定后的意見,將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金直接撥付各相關銀行。
第五章 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第十五條 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應切實做好專項資金的審核管理工作,同時建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臺帳”,分戶記錄各相關商業銀行各年度不良貸款情況,計算和匯總商業銀行承擔和政府補償比例及金額,檢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凈損失風險補償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各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切實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累計發生額、不良貸款及核銷壞賬的統計工作,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數據報送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由上海市金融發展服務中心匯總后報送市金融辦。
第十七條 獲得信貸風險補償金的商業銀行,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相關原始票據及憑證,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弄虛作假,或與獲得信貸支持的科技企業合謀騙取補償資金的,一經查實,市財政部門將收回已撥付的補償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金融辦、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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